大闹天竺因马蓉出品遭抵制 出品人与制片人不同王宝强损失更大

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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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06:16:29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官司还未落幕,日渐消瘦的王宝强就开始忙着宣传自导自演的电影《大闹天竺》,有眼尖的网友发现,电影的出品人居然有马蓉。网友纷纷表示电影卖的好的话出品人也能分红,因此决定抵制该片。可是你真的了解出品人在电影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有什么样的权利,又能得到多少分红吗?
 


 

  影片经过这番抵制,王宝强的损失可能更大,因为做好一部影片不只是导演一个人的事情,这其中还涉及市场反馈以及投资人回报等,即便是不看经济方面,由于与马蓉离婚在前,影片折戟在后,或许也会对王宝强造成的打击更大,导致其“赔了夫人又折兵”。

 

  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

 

  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

 

  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可见,中国也是法定的将影视版权归属给制片人。然而,法律规定的制片人与电影片尾署名的制片人并非同一个概念,到底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笔者认为,正是法律对制片人的界定不明晰和行业署名的不规范,导致了遇到版权纠纷时,法院的认定也差异很大。

 

  出品人、第一出品人、联合出品人

 

  通俗点说,出品单位就是一部影视剧的出资主体,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 [!----]


 

  比如《泰囧》是光线投的,那么光线的老总王长田就是出品人,参与投资的就是联合出品单位,该投资方的法定代笔人就是联合出品人了。其实出品人这玩意也是中国特产,咱们看美国的电影,几时署名过出品人,只署某某公司presents,老板们不凑这热闹。

 

  影视剧拍摄前立项阶段,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第一出品单位和联合出品单位(如有)都应该报备,报备工作由第一出品单位来完成,可见第一出品单位应当是相对于联合出品单位的一个概念,即电影的主要投资主体。

 

  据此,在无版权约定的情况下,影视剧的出品单位(而非出品人)应当被认为电影版权人。

来源:时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