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其它商标构成近似 “papi酱”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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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5:23:55

【小可爱报道】11月27日消息,作为网红代表之一,“papi酱”因其拍摄的短视频风趣幽默而受到用户的喜欢,并获得了资本的青睐。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papi酱”此前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但都被驳回。不仅如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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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经“网红”“papi酱”(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便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I”商标、第9934704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回答,泰洋川禾徐州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并将其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泰洋川禾徐州公司认为,“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此,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

资料显示,papi酱,本名姜逸磊,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导演系,凭借变音器发布原创短视频内容而受人关注,逐渐走红。2016年4月21日,papi酱与罗辑思维创始人罗振宇、杨铭等合伙人决定对其第一次广告进行拍卖,最终以2200万卖出;3月,papi酱获得1200万融资;2017年3月,papi酱运作公司“春雨听雷”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被并入“Angelababy”等演员的经纪公司“泰洋川禾”  ;4月7日,papi酱旗下艺人经纪公司泰洋川禾于完成1.2亿元人民币融资,由光大金控旗下的文化产业基金领投,真格基金、星图资本和光源资本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