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机构提供条码付款服务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互联网
阅读:
2019-08-03 19:08:02

【小可爱报道】12月27日消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配套印发《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明确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的付款服务时,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1(3)

谈及此次出台上述文件的原因时,央行方面表示,条码支付具有支付便捷、应用门槛低的优势,在推动普惠金融和优化我国非现金支付环境建设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在移动支付中的广泛应用,客观上提高了条码支付的安全标准。但是,囿于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在条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中仍存在风险隐患,也引发了支付安全的风险案件,市场机构在业务推广过程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等现象。

因此,为鼓励并规范金融创新,促进条码支付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研究制定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

央行指出,条码支付在降低商户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剧收单市场乱象。部分市场机构利用条码可远程发送、不受专业受理终端限制的特点,在商户拓展过程中未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通过“一证下机”等方式违规发展商户,加剧了套现、二清、外包管理不到位等收单乱象,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对市场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的危害。

同时,部分市场机构在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时,在定价和市场推广策略中采取倾销、交叉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导致支付行业无序发展和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此次,央行研究制定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明确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的付款服务时,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针对部分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或支付机构直连进行商户拓展,进一步强化了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直连的现象,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此外,央行称将加强商户管理和风险管理。从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商户风险评级、商户检查,以及交易风险监测,客户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强化业务风险管理。